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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26件标志初步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公告 |
关于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26件标志初步纳入官方标志保护的公告第六八四号 为履行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于2026年3月3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26件标志初步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上述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如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并随附证据说明理由。 上述标志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异议,并随附证据说明理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注明:官方标志)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086534
附件: 1.2026年3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12件徽章、国旗、国家徽记等标志 2.2026年3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14件政府间国际组织旗帜、徽记、名称、名称缩写等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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