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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 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加快构建电子计价秤计量穿透式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作弊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开展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试点工作,并试行以下规定: 一、生产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应当取得符合JJF 2184—2025《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以下简称JJF 2184—2025)要求的型式批准证书,并严格依照批准的型式制造和销售。 二、自2027年1月8日起,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JJF 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 三、自2027年1月8日起,修理者不得修理不符合JJF 2184—2025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除外)。 四、对于按JJF 2184—2025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计量检定应当执行JJG 1204—2025《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JJG 1204—2025)。 五、2027年1月8日前(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在用网联电子计价秤为2030年1月8日前),对于按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计量检定仍执行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以下简称JJG 539—2016),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检定合格的,使用者可使用至检定有效期满。 六、2027年1月8日起,集贸市场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应当符合JJG 1204—2025要求。 七、本公告所称的电子计价秤,是指最大秤量不大于100千克的中准确度级和普通准确度级的电子计价秤。 八、本公告所称的网联电子计价秤,是指一种连接网络(互联网或局域网)并配有管理平台的,能够实现称重、付款金额等数据存储、传输和可追溯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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