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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支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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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9-01-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支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苏地税[0000]03号
服务业-中介代理服务:
1、无船承运业务税项扣除。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
2、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税项扣除。自 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 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3、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国税发[2003]65号)
4、福利募捐发行收入免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5、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委托方)将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受托方)开发的,受托方的营业额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代为支付的规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及材料等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苏地税发[1996]74号)
6、运输代理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上 述所称“其他代理费用”是指:支付给海空陆港的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支付给海关的报关费;支付的集装箱费用(包括堆存费、提箱费、装箱费、拆箱费、洗箱费);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支付给运输代理单位的代理费;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费用。(苏地税一函[2006]3号)
7、代办进出口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苏地税一函[2006]3号)
8、对航空运输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
9、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苏地税发[2005]156号)
11、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 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苏地税发[2005]156号)
10、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 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国税函[2002]1095 号)
11、保险代理公司以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苏地税发[2005]156号)
12、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苏地税发[2005]156号)
1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苏国税发〔2006〕107号)
14、 雇员服务性收入免税。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 免征营业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
 
服务业-租赁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0]125号 执行时间:2001-1-1)
2、 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的规定:一、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二、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 10%,房产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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