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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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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2-03-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16
 
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4条)
二、《细则》规定的免税
1、国家指定的指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3、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
三、其他减免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3)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在未形成账薄前,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25号)
2、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3、各类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4、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9号)
5、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
6、货运凭证的减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7、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8、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公安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9、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日拆性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705号)
11、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62号)
12、国家邮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
13、资产公司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4、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8号)
15、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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