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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
告知:本网转载只是为企业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使用资料时请核对书面正式文稿以确定全面性、有效性 发布时间: 2012-03-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18号 一、不征税 1、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2、房产捐赠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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