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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契税减免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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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3-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20号

 

契税减免税

 

一、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减免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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