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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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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3-01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0000]21号

 
        

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

   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

     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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