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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质监规发[2011]1号
 
各市质监局:
     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省名推委秘书处修订了《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名牌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名推委成员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江苏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不断提高我省产业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是指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企业和江苏区域名牌。
江苏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江苏区域名牌是指我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  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的培育、评价、认定、宣传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专家组织开展技术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名牌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农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初级鲜活农产品必须获得省农委认定的“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申报产品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范围的必须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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