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
政府采购规定》的通知
国密局联[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局、科技厅(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财政厅(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保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科技局、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保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密码管理局、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保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科学技术部
公 安 部 国家安全部
财 政 部 信息产业部
商 务 部 国家保密局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
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规范政府信息系统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中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的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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