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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1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单位、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的聘任条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评审专家的公开征集。审核和聘任等工作。

评审专家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建立专家库,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评审专家管理的事宜。

评审专家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分离。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抽取、使用专家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后续教育工作,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荐评审专家,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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