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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财购〔2010〕7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试行)》、《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和推广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我市进入省以上自主创新目录产品的宣传;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产品的宣传;加大我市中小企业以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为核心的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的宣传。特别对适用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小企业上述产品、服务要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提倡和督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上述产品和服务。
二、认真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要求认真清理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要降低门槛,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共竞争的机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确保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的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中小企业投标产品系自主创新、环保节能等产品的,应当按照《常州市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常财购〔2008〕10号)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给予优惠。
四、面向中小企业组织开展首购、订购和定向采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省以上自主创新目录的产品以及我市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实行首购方式;对于符合订购产品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订购方式。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要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家具、印刷、物业管理、软件服务等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行定点采购。
五、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减免和缓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费用。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可以免除或者减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一律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要尽可能减免相关费用,确需收费的一律按批准的下限标准收取。采购单位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要对中小企业供应商提高首付款比例,一般在50%以上,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
六、积极为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逐步推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
七、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为采购单位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认真落实好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各项扶持政策。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采购文件、操作流程以及投标实务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帮助中小企业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和引导,不断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
九、加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
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和重要性,对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加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完整地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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