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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
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
常财购〔2011〕3号
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苏财购〔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的通知
苏财购〔2007〕10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现制定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受理 (一)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投诉的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或投诉代理人投诉时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二)审查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七个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告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它条件的,书面告之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 1、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签收。投诉人签收投诉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收件签收单)。 3、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二、调查取证 (一)报送说明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后应当签收。 (二)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根据供应商投诉事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以及专家评委的评分情况,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做出的说明、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查。 (三)调查取证 1、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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