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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购〔2011〕4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现将《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09〕1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单位、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第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  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审核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
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三)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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