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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协会发布日期:2009-3-27 15:57:22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质量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质量研究、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质量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质量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质量技术奖授予在推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提高我国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在质量研究、质量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质量技术奖的申报人。 第六条 质量技术奖是中国质量协会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质量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质量协会战略发展部(卓越国际质量研究中心),负责质量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及评审的协调工作 。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质量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2个; 三等奖和优秀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1个。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成果水平、对质量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我国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一定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国质量事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贡献,在国内质量领域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优秀奖: 运用先进质量技术和方法,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本企业的质量技术进步和提升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 其中六西格玛优秀项目、精益管理优秀项目和质量功能展开优秀项目的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 审定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 为完善质量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 研究、解决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为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我国质量界权威人士担任。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质量专家、学者、地方及行业质量协会负责人和知名企业代表组成。委员人选由质量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报中国质量协会批准。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质量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质量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国质量协会学术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国内知名质量专家和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从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遴选聘任。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质量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质量技术奖励办公室认定。评审组成员实行轮换制,每年轮换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奖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奖申报组织应当是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奖申报项目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质量技术创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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