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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10-16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 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制定并公布《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据悉, 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将坚持“集中投入、重点突破”的原则,重点支持全新设计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全新设计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由 整车企业牵头,并联合电池、电机、电控等零部件企业和有关研发单位,形成产学研产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联合设计攻关;关键零部件主要指动力电池关键材料、 生产工艺、制造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等。
  《暂行办法》明确了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与条件,即奖励资金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包括纯电动、插 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和动力电池项目两大类。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产业化基础。其中,整车企业必须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 集成和持续开发能力,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一定比例;动力电池企业应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拥有电池单体的知 识产权。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技术攻关。此外,奖励资金支持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项目的技术指标将另行制定发布。
  根据《暂行办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入等情况核定支持项目奖励资金 数额。财政部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评估意见分期分批拨付奖励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完成实施方案并通过 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对进度较慢的项目,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奖励资金;对未达到预计目标的项目,将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暂行办法》提出,各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将 采取加倍扣减奖励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惩罚。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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