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热点 >> 江苏省 |
加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如何贴花?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加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