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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12〕20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及生产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服务决策、服务基层、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至2014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查工作;编办要协助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普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普查工作;质监部门要做好机构代码相关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保协会要协助做好金融、保险、证券等普查工作;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普查工作;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请常州军分区负责和协调。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批转执行。

    (三)把握重点环节。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普查登记、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宣传普查工作的典型事迹,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要严格质量管理,层层落实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决策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四)坚持依法普查。我市境内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发生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数据信息和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普查的人员和经费

    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普查单位普查员制度,确保每个单位都有普查员负责落实和指导具体普查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查工作,进一步加快落实统计代理制度的研究,拓展统计网络,夯实基层统计基础。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协商调用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业务素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切实加强业务培训,保证聘用人员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各地要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安排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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