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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4    信息来源:常州市财政局网站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2〕22号
 

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资格标准

    高级会计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财会理论水平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破格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第六条 转评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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