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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料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网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天使引导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天使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在我省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面向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以及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发展壮大。
第三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主要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第四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来源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拟定省天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天使引导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天使引导资金实施的监理、验收、统计和回收等工作。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作为弥补天使投资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向已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向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市)、国家高新区安排相应配套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省对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在投资前或投资后,可提出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的投资机构资格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机构列入省天使引导资金扶持的投资机构库,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入库文件,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在向规定范围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完成实际投资后,可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省天使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风险准备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市、县(市)、国家高新区按照上述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全额返还省天使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若发生损失,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从给予的风险准备金中补偿,其中30%由省天使引导资金承担,20%由地方配套资金承担,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省天使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最高金额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省天使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专门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省天使引导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投资累计占实收资本的50%以上;
(四)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10%;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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