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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31   作者:产业投资处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投资〔2013 〕89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鼓励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充分发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江苏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发展后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 1月30日

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企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充分发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江苏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组织。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报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四条  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城市规划、项目节能、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已通过整体竣工验收。

第五条 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应在以下某一个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1、技术创新引领型。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和先进制造产业的高端环节,在关键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上有显著示范作用。通过项目实施,解决产业链上技术、工艺瓶颈问题,技术、工艺、装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受理1项以上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

2、品种质量提升型。产品品种新、质量高,在品种质量提升上有显著示范作用。通过项目实施,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实现首台套装备产业化;产品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

3、两化深度融合型。在研发、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深化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设计数字化、装备智能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商务电子化的“五化”水平明显提升,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4、节能环保低碳型。在提升工业能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应用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用。通过项目实施,企业在节约能源、减少排放、循环利用等方面成效显著,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5、转移升级结合型。在产业转移过程中,注重将产业转移与技术改造结合起来,通过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实现技术产品升级,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升级发展。

第六条 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完成总投资原则上应不低于3亿元。对依托现有企业实施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或属于省重点发展的关键产业链高端环节的项目可适当放宽项目投资规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 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严格按照条件,每年度认定一次。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企业需填写《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总结,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由所在省辖市经信委审核后,向省经信委申报。

第九条 省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经信委审定。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名单上网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省经信委公布年度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名单,并予以授牌表彰。

 

第四章 责任 、义务

第十条 被认定的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由省经信委授予奖牌,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中对该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实施企业,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广经验,扩大示范作用。

 

第五章 培育示范

第十二条 加强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培育。重点培育支持列入年度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百项千亿”重点技改工程)中已开工的示范带动作用强、投入产出比高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培育项目达到条件的将优先认定为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申报表

附件2: 

江苏省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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