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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

 

时间:2013-02-04      资料来源:科易网

软件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

      技术转让是实现科技成果转让的重要方式,对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税基式减免,是鼓励企业及科研院所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技术成果的重要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是软件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营行为,且通常是一项不小的收入来源。根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规定,软件企业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企业如能合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可节约大量企业所得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具体规定如下: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另外,财税〔2010〕1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一规定堵死了关联企业间通过技术转让费逃避缴纳税款之路,值得广大软件企业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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