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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九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3-15 关于公布江苏省第九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昆山、泰兴、沭阳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经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筛选和我厅核定,现将江苏省第九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附后)予以公布,并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此通知告之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督促其尽快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环保局、企业和咨询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审核严格按程序进行,实现审核预期绩效目标。评估和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并要严格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2)实施。对列入名单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评估、验收不通过和绩效评估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审核。今年将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10】54号附件1)试行咨询机构行业分类,禁止咨询机构超行业范围承担任务。对在审核中弄虚作假、恶性竞争、低价竞争、转证卖证等恶劣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及时上报我厅。 二、企业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作用。有关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两个月内开展审核工作,自身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可根据所属的行业,委托经我厅备案的相对应的咨询机构帮助开展审核,并将咨询机构基本资料和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当地环保局。本轮的审核工作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企业完成审核后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和验收申请(部分中/高费方案未实施完成的企业,可申请在下年度进行验收,但必须在本年度完成评估)。审核中企业必须备齐运行台账、监测报告、合同、发票等资料,保证审核过程、绩效有依可据。 三、咨询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咨询机构要严格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从事审核工作。开展审核时,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规范审核报告编制。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审核绩效,真正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面临的环境问题。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行季报制度。我厅每季度对全省清洁生产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地于4、7、10月和2014年1月10日前将上季度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及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以季报表形式(见附件2)上报我厅,省厅核实后将名单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公告。
附件:1. 江苏省第九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季报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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