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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政策性搬迁其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单位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政策性搬迁其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因此,如果您的政策性搬迁合同是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那么,您购置的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同时,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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