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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政策性搬迁其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 |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单位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政策性搬迁其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您的政策性搬迁合同是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那么,您购置的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同时,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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