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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