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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料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
关于2013年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现就2013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一、考试安排 
2013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6月23日,具体安排为: 
上  午:9时至12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  午:2时至5时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高级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暂未安排。 
二、报名时间 
报名工作从2013年1月份开始,建议不安排在学校寒假期间报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将本地区考试报名信息及时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报考人员 
报考人员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地方名牌产品、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的,相关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质量工程师。各地要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组织报考。 
四、考点设置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置考点,具备条件的其他中心城市可以设置考点。 
五、教材征订 
2013年考试大纲和教材已经修订完成。同时应广大考生要求,组织编写了考试辅导用书和模拟试卷。上述材料由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和中国人事出版社独家发行销售,未在其他网站上销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辅导用书和模拟试卷的统一征订工作,并提醒考生谨防买到盗版材料,以免影响考试成绩。各地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4380505,传真:010-84380507)。考生也可自行向考办订购。 
六、培训要求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七、信息查询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相关信息,请在下列网站查询: 
(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网站(zlgls.aqsiq.gov.cn)/质量培训与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栏目。 
(二)中国注册质量工程师网(www.ccqe.org.cn)。 
(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栏目。 
(四)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考试项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栏目。 
八、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质监局对本地2012年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总局质量司和人事司。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 
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 关于做好2013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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