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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31 09:02:18      来源:金坛市

金坛市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金坛市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当年净增开票销售5000-10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企业依实绩按上述标准奖励。

  上述1、2条,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3.对年度净入库税收首次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4.当年工业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的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快投入

  5.对当年竣工投产的重大工业项目,经审核,实际总投资达到3000-5000万元的(投入周期不超过10个月),奖励20万元;5000-10000万元的(投入周期不超过12个月),奖励30万元;10000-30000万元(投入周期不超过15个月),奖励50万元;30000万元以上的(投入周期不超过18个月),奖励80万元。

  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6.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常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不同平台称号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等级别的平台,只奖励一次。

  四、深入实施品牌战略

  7.当年新获得工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和江苏省名牌产品奖励5万元,新注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奖励10万元/件。

  当年获得商务部、省商务厅“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8.当年获得国家级质量管理奖或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五、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

  9.当年主导完成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10.当年通过省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奖励5万元。

  11.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级两化融合(智慧)示范企业(含试点企业、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及常州市级两化融合(智慧)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12.当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CNAS)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3.对企业当年参加由本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省、市展览展示展销活动,全额补助展位费。

  对上年度进出口总额4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给予市级资金支持:凡参加南美洲、俄罗斯和非洲市场的展会原则上按参展企业1个标准展位及1位参展人员展会期间费用的70%补贴,其他新兴市场及各自贸区展会按60%补贴;参加传统发达国家市场展会原则上按50%补贴。人员费用包括往返机票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贴。

  七、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4.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均按下列标准执行:对改制中涉及市权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办理土地、税务等变更手续时,除出让金外一律只收工本费;房管部门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低于2万元的按实收取,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本市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给企业。

  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经市金融办确认后,自签订协议起三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企业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八、引导企业低碳发展

  15.对当年完成节能改造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工业企业,按节能量或循环经济项目实施效果的实绩排位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当年承担并完成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获得上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和12万元的奖励。

  17.对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市级考评达标的能源审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九、加大担保保险力度

  18.当年为金坛市工业企业提供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在保余额增幅达12.5%以上,给予奖励30万元。

  19.进出口企业参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实缴保费的10%资助,一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十、其它

  1.本意见激励对象为在金坛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服务平台。已享受金坛市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所有经济指标计算期限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指标有上下限,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3.工业项目实际总投资为土地、厂房、基础设施、设备投资之和,不包括流动资金。投入周期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日止。

  4.净入库税收指不包含当年度免抵额、减免税额、代扣代缴税额以及稽查查补入库、补交以前年度欠税额等的实际入库税收。

  5.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向所在区(镇)经发局(经贸办)申报,由区(镇)经发局(经贸办)集中报送金坛市经信局。金坛市经信局会同jt市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6.本意见适用于2013年。以往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金坛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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