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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江苏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目录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和江苏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目录


一、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方针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参加“三支一扶”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2、考研加分。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苏北任职、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3、学费返还。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
    4、工资提档。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5、优先招聘。对参加“三支一扶”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从2010年开始,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6号)

三、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政策

    1、减免税收。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提供小贷。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3、给予补贴。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4、招聘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依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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