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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附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规定:“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因此,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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