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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以外币计算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企业所得以外币计算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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