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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否征收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1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上述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因此,您单位买卖股票这一有价证券取得收入,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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