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80号)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
为规范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8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日常管理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常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常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常州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织
(一)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编制评审计划,撰写评审报告。
(二)专家评审组由质量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
质量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精通 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行业专家需具备以下条件: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行业工作经历,在所从事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以及该技术领域发展方向、市场状况有深入的了解。
三、评审依据
(一)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二)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三)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推荐
1、发布通告。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2、申报主体。常州市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独资、控股组织)。
3、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运行3年以上,并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4)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集团总部必须具备以上6项条件,其在我市的所有控股组织需符合第(2)-(6)项基本条件。
申报组织应获得省、市质量管理奖或其主导产品、服务应获得省、市名牌称号(特殊行业或产品除外);建筑施工企业近3年内应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
4、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概述。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
(2)自评报告。对照GB/T19580要求,通过事实和数据,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成效和经验。
(3)典型案例。提供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典型案例。
(4)如实、完整填写《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5)证实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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