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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税局关于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6-27     来源: 征收管理处

常州市国税局关于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季申报的对象
按季申报的实行对象为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但以下情况除外:
1、需申报消费税的小规模企业;
2、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小规模企业;
3、小规模出口企业;
4、实行差额征收的营改增小规模企业;
5、一年内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小规模企业;
6、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实行按季申报将会出现税收风险的小规模企业。
7、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按月申报纳税,并经县区级税务机关同意的小规模企业。
  二、按季申报的范围
      按季申报的范围为增值税,广告业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一并实行按季申报。
      三、按季申报的期限
      按季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按季申报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前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本季度的申报纳税。
  四、按季申报的办理
      按季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并按照征管法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按季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如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则财务会计报表分月填写按季报送。
  五、按季申报纳税衔接
     按季申报纳税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确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3年7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6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3年10月办理2013年3季度的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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