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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2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常科发(2013)128号

关于印发《常州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市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配套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配套奖励细则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配套奖励细则

    为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的若干奖励、资助办法》(常科发[2006]115号、常财企[2006]76号),现制定配套奖励细则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的第一承担单位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配套奖励,参与单位按所获奖金1:0.5的比例配套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的参与人(非参与单位)给予每位2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的第一承担单位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配套奖励,参与单位按所获奖金1:0.5的比例配套奖励;
    四、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参与人(非参与单位)给予每位2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奖励项目和经费实行监督管理。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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