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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变化的提示

 

来源:山东国税网站 作者:山东国税

原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变化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自2013年9月1日,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将统一填报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便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准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修改的主要内容提示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本表增加了应税服务申报内容,适用营改增纳税人填报,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上述三栏“本年累计”数用来计算反映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挂账留抵税额,适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填报;其他纳税人上述三栏“本年累计”数填写“0”。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表将原表的行和列内容进行了调换,填报内容增加了适用11%、6%税率和3%征收率等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内容,增加了即征即退数据和免抵退税数据。第12列-14列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填写。
  
  原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本表填写要求,对当期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情况,按照发票开具种类、销售额(销项税额)以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分别填列在相应栏次内。
  
  当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需注意应税货物及劳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对应栏次和即征即退栏次之间的逻辑关系。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表只是部分填报内容和栏次名称进行了微调,去掉了“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发票4 %、6%征收率”“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期初已征税款余额”等不再使用的栏次;增加了“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等栏次;增加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新的抵扣凭证填报内容。
  
  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写在第1栏内;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除外),不再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本表为新增附列资料。
  
  本表第1行由初次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2行由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总机构填写,原增值税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表填报内容未作调整。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表增加了“应税服务”申报内容,适用营改增纳税人填报,原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列。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为新增的报表附件,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原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填写说明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或登录山东国税网站查询有关内容(
www.sd-n-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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