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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13-07-23

 

文  号: 苏人社发[2013]26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苏政发〔2011〕5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定期支付制度
    (一)积极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的办法,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逐月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同时注明资金用途,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该资金仅限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二)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缩短工资结算周期,经与职工协商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每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工资并付清,第二年1月10日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不能按期结算并付清的按照拖欠职工工资处理。
    (三)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
    (四)劳务分包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责令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
    二、建立健全“一卡通”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建筑业职工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使建筑业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照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大力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职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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