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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发布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2003年6月17日实施,2010年1月6日修订)

  第一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是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奖项。旨在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男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100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四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科协共同推荐在本省区市的候选人;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干部人事部门推荐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候选人;

  (三)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推荐军队系统工作的候选人;

  (四)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可与相关部委联合或单独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第五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一)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共同成立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中国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3人,分别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科学家担任。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组成学科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另有评审组成员若干人。

  (四)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第六条  各组织领导机构的职责和评审程序。

  (一)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审批评审结果。

  (二)中国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学科评审组负责候选人初评工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四)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它日常工作。

  (五)中国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评的人选进行投票表决。复评结果经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经公示后予以确定。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共同发布颁奖决定,举行颁奖仪式,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为支持部分获奖者开展科学研究、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维护中国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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