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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
2013年第14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18日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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