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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13

关于“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签约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和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发展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常办发〔2012〕23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2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目前财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审计起始日期

    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落户的创业企业(领军人才为外籍,其创办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时限可延长1个月),审计起始日期为企业设立登记之日;在签约之前注册落户的创业企业,审计起始日期为签约之日。

    二、关于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资金时需要满足的股权和出资条件

    1.领军人才本人在创业企业中直接拥有股权的,其在创业企业中拥有的股权、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均应达到20%或以上。

    2.领军人才本人在创业企业中间接拥有股权的,经折算后,其在创业企业中拥有的股权、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均应达到20%或以上。

    3.领军人才本人在创业企业中既直接拥有股权又间接拥有股权的,其在创业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为直接股权与经折算后的间接股权相加之和。相加后的股权、领军人才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均应达到20%或以上。

    4.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在创业企业实收资本中的货币出资不少于政府创业资金支持总额度。

    5.领军人才本人在创业企业中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技术或其它。

    三、关于合理资金开支的认定

    1.汽车、房产的购建费用不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2.在审计周期内,创业企业虽已挂账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计入合理资金开支。既有发票又已付款且收到实物的实物支出费用方可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3.创业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入方式必须符合企业的财务制度,与财务制度不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费用不得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4.创业企业与关联方交易支出的价格,以公允价格为依据,明显高于公允价格的,以公允价格的金额计入合理资金开支。

    5.合理资金开支中的人员支出认定:

    (1)与创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基金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员工薪酬及其社会保障费用可计入人员支出(这部分员工有试用期的,可把其3个月的试用期薪酬一同计入人员支出)。

    (2)与创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兼职人员薪酬(兼职人员人数不得多于专职人员人数)可计入人员支出。

    (3)与大专院校签订实习合同后聘用的大学实习生的薪酬可计入人员支出。

    6.创业企业在常州之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开支费用不可计入创业企业的合理资金开支。

    7.合理资金开支的具体认定:

    (1)可计入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的主要有五大类开支费用:一是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及其装修费用;二是与企业研发、生产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购置费用;三是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员工薪酬及其社会保障费用;四是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材料购置费用;五是各类税费。

    (2)创业企业除以上五大类开支费用以外的其它合理的资金开支(以下简称“其它合理开支”),包括委外研发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的费用、企业开办费、与产品研发相关的差旅费、合理的日常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其它合理费用等。

    (3)五大类开支费用均可计入合理资金开支。其它合理开支金额按不超过政府创业资金支持总额度的20%的比例计入合理资金开支;其它合理开支金额未达到政府创业资金支持总额度20%的,按实际开支金额计入合理资金开支。行业为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类的创业企业,按30%的比例同上操作。

    8.审计报告应附上创业企业概况及项目支出汇总表(见附件)。

    9.审计报告应附上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明细,即对应各项合理资金开支金额的支出明细表。

    10.审计报告应附上创业企业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关于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的认定

    1.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创业企业大额的其它经营性开支(如购置有价证券、对其它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购置汽车房产等)以及剩余现金的存放情况。

    2.创业企业闲散货币资金可做有偿借贷(不得借贷给本创业企业股东以及其他个人),财务上必须做好记录,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具体情况。

    3.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是指审计周期内的合理存放。创业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创业企业其它货币出资未合理存放”:

    (1)实收资本缴纳后,将资本金转移给创业企业股东或其他个人,后由创业企业股东或其他个人陆续还入公司。

    (2)至审计截止日或之前短期内,创业企业股东或其他个人将转移出去的资金还入公司。

    (3)其它明显具有转移注册资本特征的行为。

    4.创业企业其它货币出资未合理存放的,创业企业经整改符合“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条件后满3个月,可以提出审计申请。违反相关财务规定,情节恶劣的,取消创业资金申请资格。

    五、关于创业企业申请创业资金、创业场所和住所租金补贴的时限

    《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创业场所和住所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申请时限”规定:“自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签约之日起24个月内”。因此,市人社局收到创业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创业企业财务审计申请材料不得晚于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签约之日起 24个月,财务审计的截止日不得晚于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签约之日起24个月。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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