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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苏政发〔2013144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决定整合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 “两个率先”总要求,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一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是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整合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先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已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各地可按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充分发挥我省集体经济优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体补助机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 元-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元-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80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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