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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阶平医学奖奖励章程

发布单位: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本网转发时间:2013-12-16

吴阶平医学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吴阶平医学奖是国家科技部批准,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管理的全国性医疗卫生行业奖。

  第三条 吴阶平医学奖授予促进中国医学科学技术进步,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 在当代医学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医学研究成果或者在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 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方面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吴阶平医学奖每年颁发1次,每次颁发2人(如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颁发证书、奖章及奖金。

  第五条 吴阶平医学奖接受个人和社会各界捐款,所接受款项由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推荐和评审

  第六条   吴阶平医学奖的推荐、评审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七条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吴阶平医学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吴阶平医学奖评审委员会由12-18人组成,设主席1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吴阶平医学奖以个人名义书面形式推荐获奖者。

  第十一条     吴阶平医学奖推荐人资格: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

  二、   中国工程院院士(医药卫生学部)

  三、   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四、   医科大学校长、国家重点大学医学院(部)院长(主任)

  第十二条  吴阶平医学奖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 每年1月15日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将年度评选通知和吴阶平医学奖推荐书等,寄送至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书也可以从网上下载)。

  二、 由具备资格的推荐人独立或联名推荐1位被推荐人(每位推荐人只限推荐1位被推荐人)。

  三、 推荐书一式两份,以信函方式于5月15日前寄送评审办公室(信函以邮戳为准)。

  四、 当年5月31日前,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书面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人或被推荐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五、 当年7月31日前,每位评委向评审办公室提出5位获奖候选人名单。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委的提名情况排列候选人顺序,选取前5位(末位并列者全部入选)为吴阶平医学奖获奖候选人。

  六、 当年8月上旬,初审(书面评审)评选出的获奖候选人在医学专业媒体上公示。

  七、 当年9月中旬,召开吴阶平医学奖评审委员会终审会议,参加终审会的评委人数不能少于全体评委的2/3。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获奖者。

  八、 适时举行颁奖大会。

  九、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可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吴阶平医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若被确定为获奖候选人,则不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终审工作,其评委职责由特约评审委员担任。特约评委由评审办公室提名并征求评委意见后产生。

  第十四条  吴阶平医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吴阶平医学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反对学术腐败。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吴阶平医学奖的,由吴阶平医学奖评审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奖章和证书。

  第十七条  参与吴阶平医学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杜绝评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吴阶平医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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