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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清算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3〕9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建〔2011〕187号)、《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与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148号),并考虑示范项目具体执行情况,现将2012年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清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按原补助标准5.5元/瓦进行清算。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补助标准按5元/瓦进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网发电的,补助标准按4元/瓦进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之后未建成并网的项目一律取消示范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清算标准另行规定。

  (二)对于分阶段完成并网发电的示范项目,按实际完成并网发电的时间、装机规模及所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清算。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一)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第一批于2013531(含)前、第二批于2013630(含)前按期验收、并网发电的项目,按照5.5/瓦补助标准和实际完成装机规模拨付剩余30%补助资金。

  (二)逾期验收的项目、已建成未验收或未并网发电的项目,如在20131231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5/瓦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如在2014630日(含)前完成验收程序且并网发电,按4/瓦的补助标准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在2014630日(含)前完工并网发电,按照5.5/瓦的补助标准及实际完成装机规模(不超过批复的装机规模)清算财政补助资金。

  (四)2014630日后完工并网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住房和城乡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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