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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2-19

关于做好2013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的要求,现将2013年全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及有关企业质量工程师情况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1、2013年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2001、2004、2007、2010年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2013年获证人员首次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市局要与原件核实后加盖公章);

  (4)近期1寸或小2寸免冠照片1张。

  以上表格和复印件各一份。

  2、2001、2004、2007、2010年获证人员重新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2)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需现场核实);

  (4)近期1寸或小2寸免冠照片1张。

  以上表格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时间安排:

  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20日受理申请,由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上报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加盖注册专用章,注册后的证书返还给持证人,证书返还取证时间将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或请关注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告通知”栏。

  (四)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处(地址:常州市劳动西路323号)

  联系电话:0519-86659295

  (五)注册登记收费

  本次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有关要求

  1、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按规定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三年登记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构对质量专业人员组织继续教育并进行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培训证明,填写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将作为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3、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每年不得小于10个学分,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或达不到规定学分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4、各省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南京(01)、无锡(02)、徐州(03)、常州(04)、苏州(05)、南通(06)、连云港(07)、淮安(08)、盐城(09)、扬州(10)、镇江(11)、泰州(12)、宿迁(13)。


附件:

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doc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质量专业资格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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