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公告 >> 国家级 >> 商务部
最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4-01-0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