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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时一次性补贴和当月工资是否需要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3日

企业为员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支付了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当月企业也给员工发放了工资,

该一次性补贴和当月工资是否需要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因此,员工当月取得的工资和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的公式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当月取得的工资应正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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