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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过渡时期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13   来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过渡时期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外资发〔2014〕7号

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对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大幅下放管理权限,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以及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鉴于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以及省级层面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尚未出台,为规范过渡时期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除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之外,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项目备案权限划分 

  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1号)施行情况,对属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暂按以下划分备案权限: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项目材料及办理程序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仍暂按原规定执行;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材料仍暂按原核准规定并进行适当简化执行。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经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或由企业直接报送我委,由我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备案。 

  属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只需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及相关附件,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委备案。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四、项目审核及备案文件 

  对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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