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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各类人员医保缴费、报销规定汇总告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09:12:20  来源:常州日报 

常州市各类人员医保缴费、报销规定汇总告知

      请先找准自己的医保类别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注:到达退休(职)年龄并满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凡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我市市区城镇户籍居民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镇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包括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三无”人员;孤儿(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三)在每个保险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内,仍在学校就读的幼儿园和大专段(不含大专)以下学生;以及在每个保险年度的首日,仍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户籍不在市区,但在市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市区居民医保,与上述可以参保的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统称为“未成年居民”;
  (四)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劳动年龄段(18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五)我市区域内尚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高校大学生”);
  非我市市区城镇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凭暂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按规定参加我市市区居民医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附件:1、职工医保

      2、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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