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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江苏省内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进行预征。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