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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江苏省人社厅    2014年1月26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反复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将《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收到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吸收。2013年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暂行规定》,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问: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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