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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2号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4-02-13 17:26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4-02-11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11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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