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级 >> 商务部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2号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4-02-13 17:26      内容分类: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4-02-11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制定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2月11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