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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工作规范

 

武进区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工作规范
 
      为规范用能企业淘汰在用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工作,制定本规范。
      1、对用能企业对照《产业政策(淘汰设备)文件汇编》自查和本中心节能监察发现的在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用能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淘汰并将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淘汰工作报告上报本中心。报告内容包括: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的淘汰报告、各淘汰落后用能  设备或工艺淘汰前后的照片、各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淘汰处理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更新设备的证明材料。
      2、对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淘汰,应在同一角度拍摄其淘汰前后的照片,最好要把铭牌也拍清楚。
      3、对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淘汰,其处理应处理给有废金属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开给回收公司的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处理收据或发票)。
      4、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淘汰,企业对其自行处理用于生产其产品的,应保存自行处理证明材料,包括自行处理现场折除和毁坏不能再使用的照片,处理材料使用的领料单或转移单等。
     5、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淘汰后更新的,应收存新设备证明材料(新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和照片等)。
       注意事项:对在用《产业政策(淘汰设备)文件汇编》内的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淘汰的将实行惩罚性电价。按在用落后用能设备或工艺的月用电量计,每度电加价0.3元每月征收惩罚性电价,征收至淘汰为止。
 
常州市武进区节能监察中心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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